案情介绍:
2020 年 5 月 7 日,按照双随机国抽任务要求,某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放射性职业病监督科对某市 X 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1、该医院放射科 DR检查室放射工作人员张某在对患者王某进行 X 射线影像诊断检查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现场拍摄有一张照片,提取有检查号为 X201***的王某的放射报告单。
2、该医院放射科 DR检查室内的动力排风装置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取得的相关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放射报告检查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及正副本复印件、法人、受委托人及当事人等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时的照片等。执法人员对该医院受委托人医学装备部主任贾 X 和放射科主任胡 XX、放射科 DR 室的放射主管技师张 XX进行调查询问。该院放射科主管技师张XX说明她确实未对两名陪检人员使用防护用品(现场已拍照确认);该院放射科主任胡 XX 说明在检查当天DR 检查室内的动力排风装置不能正常运转。最终认定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1、放射工作人员张 XX 在DR 检查室对患者王 X 进行 X 射线影像诊断检查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4500 元的行政处罚;
2、放射科DR 检查室内的动力排风装置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医用 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5.6“机房内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3000 元的行政处罚照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 年版),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并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 7500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6 月 10 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 6 月 19 日完全履行,该案于 6 月29日结案。
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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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来源:本案来源于国家双随机抽查单位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
二、落实行政处罚“三项制度”
1、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文书全部采用手持执法终端书写并上传国家卫生健康信息报告平台,并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记录,在关键证据的采集上也予以拍照取证。
2、法制审核制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邀请局法制科人员参与合议,并有卫健委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充分保障了案件在侦办过程中主体资格认定,处罚程序、法律适用、证据采集等环节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3、行政执法的的公示制度:按照信息双公示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一周内,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案件的合法性
1、本案程序合法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行政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程序。
2、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通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报告单等,以及现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真实全面反应了案件发生的过程。已从执法视频截取照片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整个案件条理清晰。
3、对违法事项进行追踪落实整改。本案在该医院依法完全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后,针对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回头看制作了违法事项改正证明,经查该医院已落实了整改措施,改正了违法行为。
四、依据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办案
1、该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张 XX在 DR检查室对患者王某进行 X 射线影像诊断检查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医用 X 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的要求,除受检者以外其他人员不应滞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人员协助时,应对陪检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从这一点出发,除了《医用 X 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配置要求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的各个放射机房的防护用品还应额外配备铅衣,以备陪检人员防护使用。放射工作人员对受检者的防护意识在逐年提高,对陪检人员的防护意识却不强,因此有必要在实际工作中和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中,强调应对陪检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2、该医院放射科 DR 检查室内的动力排风装置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医用 X 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5.6“机房内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的要求。动力排风装置的设置是为了改善机房内空气质量,因为 X 射线机房内空气会因 X 射线电离而产生氮氧化物和臭氧等,同样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思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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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未给陪检者使用受检者防护用品案。
1、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不同于以往针对受检者未使用防护用品的的处罚,该类违法行为处罚案例较少。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受检者未使用防护用品的现象大幅减少,而陪检人员的防护往往容易被忽视。该案件可对类似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从而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陪检人员的防护意识。
2、动力排风装置、工作指示灯等 X 射线设备工作场所防护设施是否正确设置,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重点关注环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动力排风装置、工作指示灯等设施是易损坏的,因此,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能仅看有没有,还应看能不能正常运转。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该“双随机”案件表明,在执法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在降低执法成本,减轻医院负担的前提下,同样可以震慑医疗机构,给医疗行业以警示,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